11月10日上午,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获悉,近日,法院审结了一起通过签订结婚协议落户北京的纠纷。一女子为帮助孩子落户北京,花费70余万元与北京一男子签订“结婚落户协议”,后因未达到落户目的,双方发生争执,梅女士将协议相对人高先生、中间人李某诉至法院。法院一审判决李某、高先生返还梅女士70余万元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2019年7月,梅女士委托中间人李某认识了高先生,并与高先生签订“结婚落户协议”。两人约定,由高先生代办梅女士子女落户北京事宜。协议签订当日,梅女士与高先生办理了结婚登记,梅女士先后向中间人李某转账70余万元,而高先生也从中获取了10余万元“好处费”。
原告梅女士起诉称,自己与高先生之间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,因自己与高先生签订的“结婚落户协议”违反公序良俗,根据法律,应属无效,并要求全额返还其所支付的70余万元。被告高先生、李某称,自己没有拿到那么多钱,具体钱款需再确认。
法院认为,梅女士与高先生结婚时并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,仅为达到落户北京的目的,因此其协议违背了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、遵守的道德准则,法院有必要对这种契约自由进行规制。梅女士与高先生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。
其次,被告李某在明知梅女士与高先生并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情况下,仍介绍高先生与梅女士登记结婚,并收取了梅女士的费用,因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,应属无效。
最终,法院判决协议无效,李某、高先生返还梅女士70余万元。判决后,双方均未提起上诉。被告高先生和李某则在庭后表示没钱返还给梅女士。
新京报讯(记者 薄其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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