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近日,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《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》的通知(下称《办法》)。
此次是对2020年8月27日印发的《海口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》(海住建规字[2020]3号)进行修订,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。
《办法》明确,由房地产中介撮合成交的存量房交易,佣金也纳入资金监管范围。
《办法》第三条称,资金监管是指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,买卖双方签定合同约定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全部房价款,通过设立商业银行监管账户划转资金的管理行为。交易资金在监管期间,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息,不收取费用。
由房地产中介撮合成交的存量房交易,佣金也纳入资金监管范围。
第六条称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根据各商业银行(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)参与存量房资金监管业务的申请,在各商业银行相应设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,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。
相关全文如下: